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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先生很納悶,自己沒有上網怎么會產生費用?況且他辦理的套餐也有贈送上網流量啊。經了解得知,原來是他12歲的孩子用手機上網玩游戲產生流量費。可是,電信運營商沒有對自己使用的套餐情況盡到及時提醒告知的義務。蔡先生要求電信商全額退款,但遭到拒絕。于是,蔡先生向光澤縣工商局投訴,請求維權。
接訴后,12315工作人員對蔡先生反映的情況進行核實。經查明,蔡先生使用的手機分主號與副號,副號由其兒子使用。在今年7、8月份期間,上網流量均大幅度超出套餐規定的流量。同時發現,電信運營商發送的套餐使用情況提醒的內容不夠明晰,客戶無法準確獲知上網使用詳情。
工作人員認為,根據《合同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電信運營商在此糾紛中應當承擔責任。同時指出,根據《民法》有關規定,12歲孩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主體,蔡先生未盡到監護的義務。因此,蔡先生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經調解,電信運營商同意承擔1500元上網流量費,蔡先生承擔500元。(閩北日報 葉天恩 伍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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