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州保安服務行業監督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
全州保安服務市場秩序,嚴格保安隊伍管理,建立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公安部《全國保安服務市場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黔東南綜治辦、州公安局決定在
全州范圍內開展保安服務行業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具體事項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頓時間
2015年9月1日至12月30日
二、清理整頓范圍及對象
全州各保安服務公司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物業服務公司、賓館酒店等自行招聘保安員單位(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全州保安員隊伍。
三、清理整頓事項
(一)全州未經許可,擅自設立各類保安服務性質的組織和擅自提供保安服務、保安培訓的行為(包括從事報警運營服務的安全技術防范企業);以掛靠、承包、委托、加盟、勞務派遣等方式變相從事保安服務的行為。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責任人予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全州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物業服務企業、賓館酒店等自行招聘保安員的單位,必須到所在縣(市、區)公安機關備案,逾期不備案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予以警告,并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全州各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員必須按規定換穿2011式保安制服,佩帶制式保安員標識。對保安從業單位及保安員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予以沒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處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穿著仿制式警服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據《規定》第十八條予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處罰。
(四)全州保安從業單位不得招聘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保安員必須持證上崗。未取得保安員資格證的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公安機關發放保安員資格證。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予以警告,并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五)全州娛樂場所必須按照規定與保安服務公司簽訂保安服務合同,聘請專業保安人員。娛樂場所不按規定聘請保安人員的公安機關將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六)全州保安服務公司或其它單位、個人嚴禁非法生產、銷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沒收其非法生產、銷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產、銷售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或者標志的,公安機關將依據《規定》第十七條對其責令停止非法生產或者銷售,處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七)全州保安服務公司或其他單位、個人嚴禁非法生產、銷售、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專用警械(包括警棍、電擊器、催淚器、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和證件,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予以沒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全州保安從業單位必須守法經營、合法服務,凡 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予以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希望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各類擾亂保安服務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和線索,舉報電話:110。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