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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東南州黎平縣財政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黃滔違規入股、經商辦企業問題。
2013年至2018年,黃滔在任黎平縣財政局黨組副書記、局長,黎平縣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先后入股90萬元與他人合伙投資某某房地產公司、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共盈利60萬元;入股75萬元與他人合伙經營某某主題酒店,并用違紀所得資金43萬元增持股權;與他人合伙經營煙酒店,所得盈利全部用于個人消費;投資15萬元入股某某泥鰍養殖項目,案發前尚未獲得利潤分紅。黃滔身為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規從事營利性等活動,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同時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0年1月,黃滔被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黔東南州凱里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政工室主任陳妍兵違規借貸、入股問題。
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陳妍兵在任凱里市公安局辦證中心主任,凱里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政工室主任期間,以放貸收取高額利息的形式變相非法收受管理服務對象張某某18.2萬元,并利用職務便利為張某某謀取利益。2014年7月,陳妍兵在凱里市某某土方石相關工程中投資100萬元,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累計獲利33.2萬元。陳妍兵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公安民警,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借貸、從事營利性活動、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2021年4月,陳妍兵被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黔東南州從江縣公安局原治安大隊副大隊長賴定勇違規借貸、入股問題。
2016年9月,從江縣治安大隊副大隊長賴定勇從管理服務對象某某娛樂城法人陳某某處借款10萬元,同月,賴定勇將20萬元(其中10萬元為賴定勇個人儲蓄資金;10萬元為向陳某某所借資金)轉給私企老板潘某某,由潘某某存入陳某某銀行賬戶用于投資入股某某娛樂城。2016年11月,某某娛樂城正式開業經營。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該娛樂城共進行10次分紅,賴定勇累計獲得到分紅資金20萬元。同時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2019年12月,賴定勇被給予開除黨籍和政務撤職處分,按照降低兩個職務層次降為二級警員。
黔東南州丹寨縣原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副大隊長楊勝琦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
2013年4月,丹寨縣物資公司職工林某得知個體醫師向某要轉讓其藥店及診所后,便邀約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副大隊長楊勝琦及他人商量共同入股承接事宜,每人入股資金20萬元。2013年5月至2021年6月,楊勝琦在參與藥店和診所入股經商期間,共獲得分紅8.8萬元。楊勝琦身為國家公職人員,紀律規矩意識淡薄,違規參與從事營利活動。2021年9月,楊勝琦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黔東南州天柱縣人民法院原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曾志剛違規借貸、投資入股問題。
2009年至2015年,曾志剛在任天柱縣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局局長、執行庭庭長,天柱縣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庭庭長,天柱縣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期間,先后投資入股30萬元到吳某某承包經營的天柱縣某某金洞;投資入股20萬元到天柱縣某某采石場,后以50萬元收購采石場股東劉某某20萬元原始股份,實際持有采石場40萬元原始股份;以其子曾某某名義投資入股320萬元與他人共同經營天柱縣某某大酒店;投資108萬元與他人共同經營某某木業。2014年至2018年,曾志剛通過老板萬某某放貸174萬元,并按照月息5分、6分不等利率累計收取利息33.8萬元。曾志剛身為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借貸、從事營利活動,同時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2020年1月,曾志剛被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公職人員違規借貸、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不僅有損公職人員廉潔從政、廉潔自律的形象,而且容易衍生以權謀私、優親厚友、吃拿卡要、失職瀆職、利益輸送、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等問題,成為腐敗滋生的溫床。全州各級各單位黨委(黨組)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認識公職人員違規借貸、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的危害,切實擔負起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和日常監督。全州公職人員尤其是領導干部要自覺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如實向組織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加強對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教育和約束。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認真履行監督執紀責任,將集中規范和日常監督有機結合,堅決保持嚴肅整治公職人員違規借貸、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問題的高壓態勢,進一步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力度,對不收斂、不收手、頂風而上參與違規借貸、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的,依規依紀依法從嚴處理,持續釋放越往后執紀越嚴的強烈信號,以強有力的舉措鞏固專項整治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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