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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經濟普查對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活動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釋義] 本條是關于經濟普查范圍和對象的規定。
本條所稱的境內,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以內,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按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在我國境內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和港澳臺商投資的企業、辦事機構等都屬于全國經濟普查的對象。
本條所稱的法人單位,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還包括不具有法人資格但需視同法人對待的單位。法人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二)獨立擁有和使用(或授權使用)資產,承擔負債,有權和其他單位簽定合同;(三)會計上獨立核算,能夠編制資產負債表。
本條所稱的產業活動單位,是指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單位:(一)在一個場所從事一種或主要從事一種社會經濟活動;(二)相對獨立組織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三)能夠掌握收入和支出等業務核算資料。
本條所稱的個體經營戶,是指除農戶以外,生產資料歸勞動者個人所有,以個體勞動為基礎,勞動成果歸勞動者個人占有和支配的經營戶。
第九條 經濟普查對象有義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
經濟普查對象應當如實、按時填報經濟普查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經濟普查數據。
經濟普查對象應當按照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的要求,及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
[釋義] 本條是關于經濟普查對象義務的規定。
依法接受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的調查、如實填報經濟普查資料,是每個經濟普查對象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這里的義務主要包含以下四層含義:一是不能不報。即任何經濟普查對象都不能拒絕填報經濟普查表。二是要按時上報。即必須嚴格按照報送時間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送經濟普查表,不得遲報。三是填報的資料必須真實、可靠,不能虛報、瞞報,不能偽造、篡改。四是填報的資料應當完整,不能漏報。經濟普查對象如果不能履行上述義務,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經濟普查的行業范圍包括:
(一)采礦業;
(二)制造業;
(三)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四)建筑業;
(五)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七)批發和零售業;
(八)住宿和餐飲業;
(九)金融業;
(十)房地產業;
(十一)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十二)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
(十三)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十四)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
(十五)教育;
(十六)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
(十七)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十八)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等。
[釋義] 本條是關于經濟普查行業范圍的規定。
本條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確定的。該項標準規定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基本原則和劃分行業的基本單位以及行業的編碼方法,具有國際可比性。
《根據三次產業劃分規定》,本條(一)至(四)項屬第二產業,(五)至(十八)項屬第三產業。
第十一條 經濟普查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但對個體經營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可以采用抽樣調查的方法。
[釋義] 本條是關于經濟普查方法的規定。
經濟普查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即對所有經濟普查對象都應進行逐個調查。但是,由于個體經營戶點多面廣,為減輕工作量,提高數據質量,本條規定,對個體經營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可以采用抽樣調查的方法,而對其戶數、從業人數以及主要經營活動等基本情況,則要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