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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龔某于2018年9月1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臺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龔某在社區矯正期間,流竄至劍河縣城吸食冰毒被公安局抓獲,然后被送往黔東戒毒所強制戒毒二年。經調查取證,檢察官認為龔某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刑法》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及時向臺江縣司法局提出檢察建議,建議縣司法局提請法院對龔某撤銷緩刑。11月21日,臺江縣人民法院根據縣司法局的建議依法裁定撤銷龔某緩刑,收監執行有期徒刑八個月。12月17日,龔某被送往監獄服刑,于是出現了開頭的那一幕。
此次臺江縣人民檢察院及時監督收監嚴重違規的社區服刑人員,有力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和社區矯正紀律。同時進一步加強了公、檢、法、司等部門在開展社區矯正工作中的配合協作,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檢察官說法: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本案中,社區矯正人員龔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強制戒毒,其行為已嚴重違反緩刑期間應當遵守的管理規定,依法應裁定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檢察官提醒:社區矯正服刑人員千萬不要以為被處以緩刑、假釋就可以從此“高枕無憂”,甚至放縱自己的行為,否則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在矯正期間必須認真遵守《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相關管理規定,用實際行動改正自己的錯誤,才能真正得到社會的尊重和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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