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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該院作出的(2020)黔2601民初14738號民事調解書,鄧某自愿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償還余某借款本金50000元,2021年1月起至12月每月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15000元。該調解書生效后,被執行人鄧某沒有按照調解書約定的時間按期履行,余某經過多次催討無果后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該院對鄧某的財產情況進行了調查,并向其發送財產報告令。因鄧某拒不報告財產、拒不履行生效調解書確定義務,執行法官于2021年3月1日下午通知鄧某到法院,耐心向其釋明法律,告知其生效的裁判文書必須履行,如拒不履行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鄧某仍拒絕履行,為維護法律權威,本院決定對鄧某拘留十五日,在經體檢和核酸檢測后將被執行人送拘。
“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依法履行法律文書,不僅是誠信問題,更是法律問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可能將被限制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拘留甚至因涉嫌拒執罪被判處刑罰等。該院也將持續加大執行力度,竭力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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