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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雷山人民法院對一起環境污染罪案件作出判決。被告人黔東南天潤水務有限公司臺江縣污水處理分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同時,黔東南天潤水務有限公司臺江縣污水處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華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黔東南天潤水務有限公司臺江縣污水處理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9日,系重點排污單位,被告人余某華為該公司負責人。
2021年5月10日7時許,余某華在明知更換在線檢測污水樣品會導致檢測數據失真的情況下,為逃避監管,利用職務之便,進入在線監測設備間,將污水處理廠出水(出口)在線自動監測設備COD、氨氮分析儀自動采樣管拔出,再插入裝有實驗室標準水樣的水瓶中進行采樣監測。
2021年5月17日15時許,余某華再次進入在線監測設備間,在將污水處理廠出水(出口)在線自動監測設備COD、氨氮、總磷、總氮分析儀自動采樣管拔出,再插入裝有處理合格水樣的水瓶中進行采樣監測。此次行為,被貴州省生態環境廳及黔東南州生態環境局臺江分局的執法人員當場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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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水樣瓶經貴州瑞恩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進行采樣檢測,檢測指標顯示,其氨氮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1918-2002)表1一級標準A標準。
依照集中管轄的規定,臺江縣人民檢察院向雷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黔東南天潤水務有限公司臺江縣污水處理分公司、被告人余某華對于自己在操作過程中存在的違規行為供認不諱,并表示由于對法律疏于了解,只知道自己的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造成污水排入河道,要接受行政處罰,但并不知道該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經過雷山縣人民法院充分釋明,被告人知道了自己的過錯,認罪認罰。
經審理,雷山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黔東南天潤水務有限公司臺江縣污水處理分公司、被告人余某華違反國家規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余某華作為該公司的直接負責人,其行為應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作出以上判決。被告人黔東南天潤水務有限公司臺江縣污水處理分公司、余某華服判,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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