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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銅仁市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松桃苗族自治縣發展和改革局原工作人員龍麗挪用公款罪一案。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龍麗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龍麗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460多萬元進行非法活動,未還部分數額巨大且不退還,應以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龍麗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采用了多媒體示證方式,被告人龍麗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松桃苗族自治縣紀委監察委有關負責同志觀摩了庭審。
庭審最后,法院當庭采納該院量刑建議并當庭宣判,被告人龍麗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零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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