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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記者從貴州省民政廳獲悉,近日,省市場監管局批準發布《老年人照護需求等級評定規范》《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規范》《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質量日常監測評價規范》《養老機構服務質量日常監測規范》《農村特困供養機構(敬老院)服務規范》等5項養老服務領域貴州省地方標準,將于2022年9月1日正式實施。
5項標準的發布,為推進貴州省養老服務工作標準化,推動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質量標準和評價體系奠定了堅實基礎。
近年來,國家養老服務標準建設進程加快,初步建立了科學、全面、系統、先進的養老服務標準化體系。貴州省圍繞《養老服務標準體系建設指南》明確的通用基礎標準、服務提供標準、支撐保障標準等三個子體系,充分銜接各項已制定或制定中的標準,強調標準的協調配套,從實際需求出發,針對性地制定5項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互為補充,構建工作閉環,提高基層的操作性。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質量日常監測評價規范》就是《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基本規范》的延伸,通過強化全省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質量日常監測,規范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流程,引導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采用標準化管理,打造一批設施齊備、管理規范、環境整潔、服務專業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示范機構,全面提升我省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水平。
《農村特困供養機構(敬老院)服務規范》,填補了我省在特困供養機構(敬老院)的運營與服務質量標準領域的空白。《服務規范》不僅明確了農村特困供養機構的建設要求、運營管理,還從能力評估、出入院服務、生活照料、膳食服務、清潔衛生服務、洗滌服務、醫療護理服務、康復護理、心理/精神支持服務、文化娛樂、失智癥護理服務、安寧服務、農村特困老年人的居家照護服務等13個方面進一步明確服務內容和要求,推動農村特困供養服務設施規范化發展,更好地滿足農村特困供養對象養老服務需求。
《養老機構服務質量日常監測規范》建立覆蓋所有養老機構(含特困供養機構和社區嵌入式養老機構)的服務質量監測指標體系,明確監測評價原則、基本依據、評價工具、評價實施與管理、評價結果運用、監測評價機構管理等內容,制定監測評價要點、評價依據、監測評價操作方式,建立動態監測機制、持續改進機制、認證評價機制,形成以標準規范為核心的行業監管機制,推動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全面提升。
貴州全力打造“15分鐘養老服務圈”,服務半徑小于700米
省民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關于加強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的通知》(黔民發〔2022〕3號),進一步做好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推進養老事業更快發展。
科學合理規劃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統籌養老設施規劃布局,綜合平衡各相關專項領域的空間需求,合理確定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原則和要求,落實養老服務設施布局等相關專項規劃的主要內容。圍繞建設“縣區綜合性護理型養老機構—街道嵌入式護理型養老機構—社區養老服務站”“縣級中心敬老院—鄉鎮區域性養老院—村級農村幸福院”的城鄉養老設施網絡,在2022年底前制定發布縣域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對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養老服務設施進行底線管控,通過約束性規劃指標明確配置標準。充分銜接國家和省規劃指標,明確各級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布點和配建標準,合理確定各級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時序安排。批復后的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納入同級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疊加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上實施。專項規劃中老城區、已建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相關指標和內容納入城市更新規劃統一實施。
明確“15分鐘養老服務圈”建設要求。按照老年人步行15分鐘距離測算,明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服務半徑應小于700米。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要配建在便于老年人活動的地段,宜與社區衛生、文化、教育、體育健身、殘疾人康復等基本公共服務設施集中或鄰近設置。明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模,新建城區、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積,老城區、已建居住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低于15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備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新建街道級綜合養老服務中心建筑面積不低于1000平方米,社區養老服務站建筑面積不低于350平方米。鼓勵將配建指標進行適度集中,結合老年人服務需求和服務用房狀況,將社區養老服務站點升級打造為具備日間照料、助餐配餐、短期托養、精神慰藉、文化娛樂、上門服務等綜合功能的街道嵌入式護理型養老機構,避免出現配建設施小、散、遠,無法滿足使用管理需要。
結合城鎮“四改”,多措并舉補齊老城區、已建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缺口。全面開展城鎮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專項治理,全面清查老城區、已建居住區配套情況,準確掌握無養老服務設施用房或現有設施用房未達到配建要求的情況,貫徹落實相關會議精神,在城鎮老舊小區和棚戶區改造、居住社區補短板行動中,統籌推進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通過補建、購置、轉換、租賃、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逐步完善2014年以前建設居住區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在相鄰新建項目內予以補足,確保2025年前完成整改工作。盤活既有公共房屋和設施,整合轄區內可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的配套公共用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閑置辦公用房以及轄區內閑置的廠房、學校、醫院、賓館等資源,調整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集中改造利用。清理整合居住小區內各類閑置和低效使用的公共房屋和設施,經業主共同決策同意,交由物業服務企業統一改造用于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鼓勵物業服務企業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協商,將開發企業自持的房屋改造為養老服務用房。
建立健全“四同步”工作機制,做好新建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工作。建立健全新建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審核機制。自然資源部門在審查城鎮居住區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前,應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民政、衛生健康部門意見,對不符合規劃條件、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標準和規范要求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民政部門結合當地老年人口現狀、養老服務需求以及設施運營管理需要對設施位置、各種功能用房面積、建筑高度、建筑日照、交通組織等提出具體的指導意見。對分期開發的新建住宅小區項目,配建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應當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對于確實無法安排在首期的項目,配建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必須在住宅總規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設完成。建立健全新建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驗收機制。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對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立健全新建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移交機制。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將出讓條件中約定的配套養老服務設施以及有關建設資料無償移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后,將其委托給民政部門,用于開展非營利性養老服務。
貴州日報天眼新聞記者 陳龍 鐘俊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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