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車主私賣承租車輛
想空手套白狼?
又提供銀行卡幫助電信網絡詐騙
低成本高收入?
不勞而獲,不當得利
最終不但錢財盡失
反將自己送進牢房
近日,
凱里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一起詐騙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
案情簡介
冒充車主賣車詐騙,不當得利
2022年12月,被告人張某因欠款,萌生到租車行承租車輛后把車輛抵押變賣的想法,并邀約被告人楊某參與。隨后,被告人張某、楊某到某租車行、某
汽車租賃公司承租3輛機動車,被告人張某委托他人制作偽造《行車證》后將車抵押出售給他人,非法獲利贓款72500元后用于個人消費和歸還個人借款。被告人楊某非法獲利2000元
提供銀行卡用于電信詐騙,非法獲利
2021年8月,被告人張某為獲取非法利益,與他人協商,提供自己名下的銀行卡賬戶、微信賬戶給上家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被告人張某獲利5000元。經查明,被告人張某提供的銀行卡關聯多起詐騙案。
法院審理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賬戶幫助轉移資金,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一審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并處罰金38000元。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元。二被告相關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并退賠被害人損失。
法官提醒
近年來,詐騙分子的詐騙手段層出不窮,讓消費者防不勝防,在大額消費時,一定要提高警惕,切莫貪圖一時“優惠”而掉進不法分子的陷阱。
同時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幫助行為是犯罪分子實現目的的紐帶,同樣構成犯罪。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個人信息、微信賬戶等,切莫因為蠅頭小利讓自己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