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思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思南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思南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張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案情回顧:被告人張某某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期間,在明知他人從事網絡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將自己名下3張銀行卡提供給他人用于拆分、轉移網絡犯罪資金,還幫助其以購買購物卡的方式將犯罪所得資金100萬余元進行拆分,涉案金額共計高達127萬余元,張某某從中獲利6000余元。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頻發,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仍將自己銀行卡等提供給他人并幫助轉賬、套現、取現等行為已成為侵害群眾切身利益、危害社會和諧穩定的一顆“毒瘤”,部分人員為貪圖蠅頭小利把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等重要信息出借或出售給他人,成為網絡犯罪的幫兇,導致自己鋃鐺入獄,讓自己滑入違法犯罪的深淵。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