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獨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家住獨山縣上司鎮的男子盧某為賺“快錢”,通過其表哥介紹認識操作網絡洗錢的兩名陌生男子,約定按照提供的銀行卡幫助洗錢金額的5%獲取好處費。
2023年4月至5月期間,在獨山縣下司鎮高速公路出口、荷花池等地,盧某將自己實名辦理的兩張銀行卡及密碼、身份證等物品交給這兩名陌生男子用于轉移非法資金。經查,通過兩張銀行卡轉移違法犯罪資金竟高達280萬余元。其個人非法獲利11000元。涉案資金中,已經查明涉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7件。
庭審中,盧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自愿認罪認罰,并將犯罪所得贓款11000元全部退繳。法院經審理認為,盧某明知他們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然為犯罪提供幫助,情節嚴重,根據相關法律,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盧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其犯罪所得11000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庭審實錄)
獲得財富要靠勤勞實干,勿因蠅頭小利出租、出售、出借或者購買銀行卡、支付賬戶(微信、支付寶等),從而淪為詐騙分子的“犯罪工具”。出售者不僅會被列入不良信用用戶名單,還可能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