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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8月7日,錦屏縣人民法院執行局準備對一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實施拘留措施時,被執行人姚某迫于法律威懾力,主動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并全部履行了義務。

2020年3月,錦屏縣某合作社與姚某簽訂生豬采購合同,由姚某出售符合合同標準的生豬給錦屏縣某合作社,因姚某未按照合同標準出售生豬,經錦屏法院判決姚某需退還貨款120850元并支付違約金40000元給錦屏縣某合作社,姚某不服該判決,上訴至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姚某拒不履行義務。錦屏縣某合作社于2021年2月23日向錦屏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多次聯系姚某敦促其履行義務并要求其到法院處理該案,姚某均以對該判決不服且害怕來到法院被拘留為由予以拒絕。經執行法官耐心地釋法明理并向其下“最后通牒”,姚某終在8月7日從赫章縣趕到了錦屏法院,執行法官立即組織雙方當事人協調該案,姚某一直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義務,后執行法官告知其拒不履行義務的嚴重后果,在準備宣讀拘留決定書時,被執行人態度轉變,主動要求和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請求其放棄部分貨款,申請執行人考慮到雙方都有損失自愿放棄貨款35850元及違約金40000元,姚某也迫于法律威懾力,主動聯系籌款,通過4小時的籌借,將余下貨款履行完畢。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的強制措施,具有強大的制裁作用,能夠對被執行人產生有利的威懾,從而督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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