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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貴州省鎮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肖文武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19年8月2日向鎮遠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三日內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19年9月26日退回鎮遠縣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于2019年10月25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肖文武與被害人劉某某均受雇于楊某某且同時和楊某某存在戀愛關系,在務工期間二人均居住在鎮遠縣**鎮**村**組楊某某家。2019年5月10日肖文武看見劉某某與楊某某睡在一起便懷恨在心,欲殺死劉某某。2019年5月19日,肖文武回到其位于鎮遠縣**鎮**村**組的家中取來作案工具鋼絲繩;5月20日11時許,肖文武和劉某某在鎮遠縣**鎮**村綜合服務中心大樓搭建外墻竹竿支架,其利用劉某某背身時,用木塊打擊劉某某頭部至其頭部受傷;5月21日7時許,肖文武返回楊某某家取手機時因看見劉某某又睡在二樓楊某某的床上而再生殺意,肖文武先將劉某某壓制在床上,用隨身攜帶的鋼絲繩套緊劉某某頸部,與劉某某從臥室扭打至客廳,將劉某某放倒在客廳地板上后,采取扼頸方式至劉某某死亡,后將尸體放在客廳的貴妃榻上用被子蓋好偽裝成熟睡模樣,并將鋼絲繩從二樓客廳陽臺處拋棄。經鑒定劉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硬繩索勒索頸、手指扼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鋼絲繩、木塊等物證;2.戶口證明、電話記錄等書證; 3.證人楊某某、何某某、吳某某等人證言:4.被告人肖文武的供述與辯解;5.物證鑒定、尸體檢驗鑒定、理化鑒定等鑒定意見;6.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文武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再滔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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