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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設在清水江畔的傳統民族村寨三門塘村,是以傳統村落普法為契機,針對清水江沿岸打擊一切非法捕撈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以案釋法,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基本案情:
2021年農歷3月底至4月初,被告人楊某某在禁漁期、禁漁區內利用漁網在天柱縣白市鎮白市村燕子灣清水江河段非法捕撈水產品,捕獲“鱖魚”、“牛尾巴”共約30斤,以40至45元每斤的價格轉賣給魚販,被告人非法獲利1200元。同時,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認定被告楊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共獲利4000元。經天柱縣農業農村局認定,被告楊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造成的直接損失為4000元,造成的間接損失為8000元,其應當進行漁業資源生態修復,增殖放流鰱魚、鳙魚、草魚共計600斤或者賠償損失12000元。
裁判結果:
結合被告人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被告人楊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楊某某已主動支付生態修復金,該筆資金將用于購買魚苗投放于清水江中進行生態修復。
國徽在哪,法庭就在哪!天柱縣人民法院環境保護法庭將開啟夏季巡回審理模式,圍繞清水江沿岸破壞生態環境刑事案件及公益訴訟案件進行巡回審理,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通過群眾身邊的典型案例進行普法,營造人人學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圍,用司法護航清水江流域生態環境。( 蒲慧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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