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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七人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審理)

(巡回宣判現場)
據考證,“古楠木王”生根發芽之時,華夏大地尚處春秋時期。2600年來,楠木王見證了人類歷史的發展,當地人認為其富有靈性,視其為神樹,是村寨的守護神。其掉落的樹枝樹葉,常被人帶到家中供養,不忍燒毀和丟棄。
2022年2月1日,劍河縣南哨鎮南哨村群眾發現位于“白巖屋腳”山場的古楠木樹蔸處遭到“切塊”,受傷嚴重。被毀害的古楠木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物,胸徑為1.9米,胸圍6米,樹齡2600年,在當地被稱為“古楠木王”。
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間,被告陸某州、張某富等人為獲取經濟利益,相互邀約盜割楠木板料出售,流竄于貴州省劍河縣南哨鎮、臺江縣南宮鎮等地,以切割楠木樹塊的方式盜取楠木,出售給羅某正、楊某永等被告人,再以郵寄的方式跨省轉運出售至福建、廣西等地。形成了盜、運、銷、購的犯罪鏈條。被告人利用夜晚作案,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30余株,非法交易楠木板200余塊,蓄積達2.2893立方米,累計獲利414700元。犯罪行為導致7株國家二級保護植物死亡,有2600年樹齡“古楠木王”也慘遭被告人毒手,蔸部木材被盜割,樹體遭到嚴重毀壞,奄奄一息。

(“古楠木王”被嚴重毀壞的現場情況)
法院認為,被告人陸某州11名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毀壞、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楠木,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根據其犯罪行為以及其在犯罪中作用等,依法判處了有期徒刑4年至10個月不同的刑罰,并處罰金,追繳犯罪所得。同時,由于11名被告人以及4名附帶民事被告的行為導致了國家重點保護植受傷、死亡,造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資源損失,損害了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依法判決對毀害的生態進行替代性修復。判決要求被告人及附帶民事被告根據鑒定意見和有關部門修復方案,對于受到傷害的“古楠木王”進行恢復救治。

(法官向被告人進行判后答疑)
據了解,本次宣判的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由于毀傷千年“古楠木王”而在當地產生的較大的影響,本案中判決要求對于受傷的“古楠木王”利用科學手段進恢復救治,確保恢復生命力的行為目前尚為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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