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2年開始,被告人楊某新購置無縫鋼管等配件,在
榕江縣某村自家老房子內,用自己生產的工具將無縫鋼管打磨成火藥槍槍管,用鋼鐵制造槍柄、魚嘴、寶塔彈簧等火藥槍配件,并焊接組裝成火藥槍。組裝成火藥槍后分別以1000元到2388元不等價格出售給李某興、楊某安和李某平等11人,獲利22903元;幫助王某財和楊某凱加工制造火藥槍獲利1480元,累計獲利24384元。
我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新違反國家對槍支的管理法規,非法制造、販賣以火藥為動力的火藥槍支十三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楊某新犯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法條鏈接
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檢察官提醒
我國對槍支實行嚴格管控制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持有、制造、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應主動、及時、就近上交公安機關。